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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20:现代制药: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
公告日期:2017-03-09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金西专字(2016)法意第009-4号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绿地领海大厦A座18层 710065电话:029-68255651 传真:029-68255650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金西专字(2016)法意第009-4号致: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制药”或“上市公司”)的委托,作为现代制药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第26号准则》等现行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已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资产交割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除非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适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原《法律意见书》相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现代制药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现代制药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已获得如下批准:1、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原则性同意。2、2016年3月9日,现代制药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的预案。3、2016年3月9日,国药控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向现代制药转让芜湖三益51%股权、国药一心26%股权的议案。4、国药一致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向现代制药出售致君制药51%股权、坪山制药51%股权、致君医贸51%股权以及坪山基地经营性资产的议案。……[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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