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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公告,我认为即将受理

盛迎野

(发表于: *ST吉恩股吧   更新时间: )
根据最新公告,我认为即将受理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请特别留意第四条第三款。请问欠多少钱,强制执行了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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