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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32:*ST吉恩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俞恍

(发表于: *ST吉恩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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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8-09

证券代码: 600432 证券简称:*ST吉恩 公告编号:临2017-062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尚未开庭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涉案的金额:278,326,147.30元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一、本次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原告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9—2号,法定代表人:范业旭;被告一为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地址:吉林省磐石市红旗岭镇红旗大街54号,法定代表人:王若冰;被告二为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融集团”),地址:吉林省磐石市红旗岭镇红旗大街54号,法定代表人:于然波;诉讼或仲裁机构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2017年5月2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发起《民事起诉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7日发出应诉通知书。二、案件基本情况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15年12月29日签订编号为渤连分综(2015)第23号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授予总额度为11.2亿元的授信额度,其中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不超过2.8亿元、商业汇票承兑额度不超过11.2亿元、开立进口信用证额度不超过11.2亿元,上述额度有效期为1年。为保证原告提供的贷款能够及时受偿,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渤海分最高质(2015)第1号”《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基金份额质押协议》,由第一被告提供其持有的吉林亚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1,500,000股进行质押,并已办理质押登记手续。2015年12月29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有“渤连分最高保(2015)第52号”《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约定第二被告在原告给予第一被告11.2亿元额度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5年12月29日,第一被告又与原告就银行汇票开具事宜签订“渤连分银承(2015)第34号”《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协议》,约定第一被告在“渤连分综(2015)第23号”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授信合同》的授信额度内可以向原告申请开具承兑汇票,并需按票面金额的50%提供保证金,承兑手续费为票面金额的0.1%、风险敞口资金占用费按照敞口资金的0.395%计取。此后,原告根据第一被告的申请,分别于2016年9月28日开具票面金额为2000万元的承兑汇票2张、3000万元承兑汇票2张,于2016年9月29日开具票面金额为2000万元的承兑汇票4张、3000万元承兑汇票4张,于2016年9月30日开具票面金额为2000万元的承兑汇票1张、3000万元承兑汇票2张。上述承兑汇票期限六个月,票面金额总计为3.8亿元,第一被告已提供1.9亿元的承兑汇票保证金。现相关汇票已全面承兑,第一被告提供的保证金已被原告划扣,但第一被告未能如期归还敞口资金。另,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15年12月29日就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再次签订渤连分流贷(2015)第38号《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告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及第一被告的申请于2016年12月29日分三次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3500万元、3500万元、1500万元,合计人民币8500万元,贷款利率为年息4.35%的基础上上浮20%,贷款期间为3个月。现还款期限届满,第一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三、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4,151,749.99元;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敞口资金部分的利息、罚息、复利(2017年 4月 25 日为人民币2,458,972.75元);3、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17年4月25日为人民币1,6……[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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