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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33:冠豪高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夏岸

(发表于: 冠豪高新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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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8-30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GH/ZD.01.15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和交易商协会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的事项。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经营管理层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第四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不得先于指定媒体或平台,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一)公司发行债券融资工具而刊登的发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法律意见书等发行文件;(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三)临时报告,即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及时向市场披露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四)交易商协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公司在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时,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发行公告;(二)募集说明书;(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四)法律意见书;(五)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第八条 公司最迟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第十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第十一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向市场披露。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企业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二)企业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三)企业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四)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五)企业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六)企业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七)企业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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