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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1-30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证券代码:600491 证券简称:龙元建设 编号:临2016-013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涉案的金额:301,000,000元及违约金和利息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公司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87号】,宁波阳光海湾发展有限公司、阳光海湾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新加坡阳光海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因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浙商外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作出裁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上述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一、 本诉讼案件基本情况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宁波阳光海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宁波阳光”)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阳光海湾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下称“香港阳光”)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新加坡阳光海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新加坡阳光”)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公司与宁波阳光、香港阳光、新加坡阳光因宁波奉化阳光海湾项目合作开发事宜产生异议,公司于2011年7月29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3年11月作出判决。2013年11月宁波阳光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2014年7月24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商外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3月24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15)民申字第287号】,宁波阳光、香港阳光、新加坡阳光因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浙商外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上述案件受理情况、基本案情及一审、二审判决以及再审申请详细可参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11-20号、临2013-034号、临2013-035号、临2014-017号、临2015-015号公告)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宁波阳光、香港阳光、新加坡阳光因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浙商外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最高人民法院已作出裁定,宁波阳光、香港阳光、新加坡阳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宁波阳光、香港阳光、新加坡阳光的再审申请。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因目前尚未执行到位,故对利润尚无影响。公司将积极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五、备查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87号】特此公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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