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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8-09
证券代码: 600052 证券简称:浙江广厦 公告编号:临2016-057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于2015年12月2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4号),公司原持股5%以上的股东桂国平在2014年1月30日至2014年8月29日期间,通过其实际控制的账户组多次在买入我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次买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构成了短线交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律师意见,我公司处理如下: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桂国平及其控制的账户组在2014年1月30日14时55分36秒合计持有我公司股票43,682,656股,持股比例占总股本的5.0107%,成为持有我公司5%以上的股东。此后至2014年8月29日期间,桂国平通过其本人、“文某”、“某天然石材厂”三个证券账户,多次进行短线交易,具体如下:序持有人名称 买卖方向 数量(股) 成交金额(元) 均价(元)号买入 8,078,391 36,999,454.75 4.58011 桂国平卖出 13,247,814 64,808,126.96 4.8920买入 1,775,847 6,082,888.44 3.42532 文某卖出 1,775,847 8,527,589.35 4.8020买入 5,633,217 20,164,181.02 3.57953 某天然石材厂卖出 300,000 1,614,201.99 5.3807合计 买入 15,487,455 63,246,524.21 4.0837合计 卖出 15,323,661 74,949,918.30 4.8911二、律师意见1、相关股东违规买卖浙江广厦股票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桂国平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短线交易行为。2、相关股东违规买卖股票所得收益情况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变动记录》及相应证券公司营业部提供的对账单等资料,桂国平及其控制的账户组在2014年1月30日14时55分36秒至2014年8月29日期间因违规买卖浙江广厦股票产生的违规收益共计人民币12,334,856.19元,具体计算如下:股票买卖收益=(卖出均价-买入均价)*卖出数量=(4.8911-4.0837)*15,323,661=12,372,323.89元违规收益=股票买卖收益 2014年分红收益-交易费用(佣金、印花税、过户费)=12,372,323.89 106,443.02-143,910.72=12,334,856.19元三、董事会关于本事项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律师意见,公司董事会向股东桂国平收取了上述违规……[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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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第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律师意见,公司董事会向股东桂国平收取了上述违规交易收益共计人民币12,334,856.19元,,截至2016年8月4日,公司已全额收到上述款项。该笔款项将纳入公司营业外收入,影响当期利润。公司发财了~~2016-08-08 16: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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