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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84:长电科技2015年度分红派息公告

麴风

(发表于: 长电科技股吧   更新时间: )
600584:长电科技2015年度分红派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6-06

证券代码:600584 证券简称:长电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6-065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分红派息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含税):0.01元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扣税前每股派发0.01元人民币: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0.009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0.009元人民币;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每股派发0.009元人民币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15日除息日:2016年6月16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16日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6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5月21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二、利润分配方案1、发放年度:2015年度2、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6月15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3、分配方案:以2015年度末总股本103,591.4811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分配1,035.914811万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4、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1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9元。(3)对于合格境外投资机构(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0.009元人民币派发现金红利。如QFII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9元人民币。(5)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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