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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01:方正科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司柯

(发表于: 方正科技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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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2-0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15)第434号致: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11月30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127号北大博雅国际酒店1A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15年第九次会议决议》、《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北京总部 上海分所 深圳分所 成都分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金茂大厦4403-4406室 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写字楼3401 中海国际中心B座10层邮编:100032 邮编:200120 邮编:518038 邮编:610041电话:010-5776-3888 电话:021-5879-7066 电话:0755-8255-0700 电话:028-6510-5777作。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1月13日召开董事会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11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核查,现场会议于2015年11月30日14:00时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127号北大博雅国际酒店1A会议室召开,由经董事会授权的董事侯郁波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11月29日至2015年11月30日;投票时间为:2015年11月29日下午15:00至2015年11月30日下午15:00止。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一)……[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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