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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06:绿地控股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谷男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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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2-12

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二O一五年十二月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2月21日下午14:00现场会议地点:上海绿地会议中心(上海市协和路111号)会议主持人:张玉良会议表决方式:现场加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现场会议议程:一、主持人介绍大会主要议程二、听取并审议各项议案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4.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5. 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6.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7. 关于2015年下半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8. 关于协议转让公司所持下属上海堃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各99.999%股权的议案三、股东代表发言四、宣布出席现场会议人数和代表股权数五、推选会议监票人六、现场投票表决七、休会八、宣布表决结果九、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十、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十一、大会结束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之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各位股东:鉴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已基本完成,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修订:原:“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1991]155号文批准,以社会公开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100001000838。”现修订为:“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1991]155号文批准,以社会公开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1370032。”原:“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现修订为:“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原:“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和总经济师。”现修订为:“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执行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原:“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让老百姓住的更好。”现修订为:“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始终把握中国经济发展中的结构性、趋势性机遇,通过推动产业发展升级、实施经营管理创新、培育优秀企业文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断将企业打造成一家主业突出、多元发展、全球经营、产业与资本双轮驱动,并在房地产、金融、地铁等若干行业具有领先优势的跨国公司,为社会创造财富,为股东创造价值。”原:“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如有必要,公司可以采用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股东身份。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修订为:“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另行通知的地点,具体以公司公告为准。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按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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