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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0-18
证券代码:600624 证券简称:复旦复华 公告编号:临2016-041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涉案的金额:51719447.46元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按逾期担保金额计提预计负债2925万元,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影响视后续进展或执行结果而定。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旦复华”或“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5410号《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被告: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5410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称:2004年9月2日,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工行上海分行营业部)借款人民币2925万元,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01041100166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04年9月3日至2005年9月2日,借款月利率为4.8675‰,用途为借新还旧,由被告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还款保证而与工行上海分行营业部签订了合同编号为01041100166101的《保证合同》。工行上海分行发放了贷款。上述借款到期后,经屡次催收,主债务人中国华源集团以及债务担保人被告均未向工行上海分行营业部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2014年9月26日,原告与工行上海分行营业部签订了合同编号为沪信-A-2014-034-12的《债权转让协议》,工行上海分行营业部将上述对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的债权截至转让基准日2014年6月20日的本金人民币2925万元、欠息人民币22469447.46元转让给原告,并于2014年9月30日在《证券时报》刊登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要求被告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原告履行主债权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但主债务人中国华源集团以及债务担保人被告至今仍未履行上述义务。2015年6月1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沪二中民四(商)破字第1-1号宣告主债务人中国华源集团破产。上述诉讼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临2016-003号公告。二、诉讼的判决情况: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300,397.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5,397.20元,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对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2925万元的逾期担保已计提预计负债2925万元。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影响视后续进展或执行结果而定。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四、备查文件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5410号《民事判决书》。特此公告。……[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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