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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28:新世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专项核查意见书

包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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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2-0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专项核查意见书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楼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专项核查意见书致: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 引言一、 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书的依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11月30日提出的要求,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专项核查意见书》(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书”)。二、 本专项核查意见书所涉相关定义与简称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书中,除非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或者已经标注之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分别对应含义如下:公司、发行人、新世界 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及黄浦区国资委 实际控制人新世界集团 上海新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小绍兴餐饮经营管理 小绍兴餐饮公司,系上海新世界(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有限公司发行人本次向包括黄浦区国资委、新世界集团、上海综艺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新东吴优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本次发行 的新东吴优胜诚鼎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本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本所为本次发行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书签署本所律师 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2015本专项核查意见书 年度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专项核查意见书》三、 本专项核查意见书的申明事项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参考或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四)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本专项核查意见书只作引用,不进行核查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保荐机构等专业文件之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或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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