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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2-0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或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12月4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于2015年11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会议的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12月4日13:30在上海市新华路160号上海影城六楼第三放映厅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根据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参加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30名,代表股份1,227,154,9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7214%。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42名,资格均合法有效,代表股份1,189,046,6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270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投票系统进行认证。2、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3、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等。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1、《关于参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2、《关于2015年度新增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议案》;3、《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东方明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成都河心岛项目”开发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4、《关于聘任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确定报酬的议案》;5、《关于选举陈雨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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