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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48:外高桥财务管理制度(2017年5月修订)

胡侗伏

(发表于: 外高桥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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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25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2017年5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公司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本办法是依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财政部、中国证监会颁布规章、公司章程、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和公司内部控制流程手册的指导意见及要求制定。第二条 子公司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适合于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经审批后报公司计划财务部备案。第三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相关部委有关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期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或财务状况说明书,定期进行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验证、出具审计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方可向外提供。第四条 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模式,公司统一领导系统内计划财务与会计工作,各子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单位,根据公司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向公司计划财务部提供各类财务会计报告。第五条 公司、子公司应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并执行财务会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根据本办法建立并执行有关的实施细则、补充制度。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第六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对公司系统内的计划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子公司可单独设立财务会计机构,完成计划财务会计工作。第七条 计划财务工作的范围包括组织经营活动发展规划的编制,组织融资、担保、经营等计划的编制,财务预算控制,会计核算,财务分析以及其他财务会计工作。第八条 财务人员的工作交接:(一)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轮岗等原因需要交接的,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全部工作列明清单,在直接上级的监交下移交给接替人员,接替人员必须逐项清点后在移交表上签字认可。没有相应接替人员的,移交人应移交给计划财务部经理。(二)计划财务部经理移交时除以上移交要求外,还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向接替人员详细陈述清楚,必要时以书面陈述。(三)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各类所移交的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承担责任。第三章 资金筹集管理第九条 资金筹集的管理包括股东投资的管理和各类债务的管理。第十条 公司股东投资形成公司的股本和资本公积金,公司根据有关法规对股本加强管理,由有关部门据实登记股本的种类、发行的数量、每股面值、股东认缴实缴的股本数额以及其他要求记录的事项。第十一条 非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等特殊情况下,公司不得收回本公司的股票,也不得库存本公司已经发行的股票。公司需要增加股本时,应按相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增资手续,股东投入公司的股本,在公司的存续期间内不得抽回。第十二条 公司因扩股增资、转发、配股等原因发行股票时,超面额的溢价部分扣除面值和相应的费用后作为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公积处理,不得作为利润分配。第十三条 公司以各种方式筹集到的非权益性资金,形成公司的负债。归还期在12个月以内的为流动负债,大于12个月的为长期负债。经批准公司可以发行债券,公司债券是指按法定程序申请,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但不享受公司股利的有价证券。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是指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债券的折价或溢价摊销、外币借款的汇兑损益以及各类相关手续费。除了为购建固定资产、开发房产项目等可对象化并可独立承担借款费用的项目的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有关固定资产、项目成本外,其他借款费用均计入当期费用。第十五条 如果公司专为某项目进行债券融资,所有融资利息、折溢价摊销及其他相关费用均计入项目成本。第……[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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