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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64:哈药股份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章舍斌

(发表于: 哈药股份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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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06

证券代码:600664 证券简称:哈药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0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现金红利0.50元(含税)。相关日期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A股 2017/4/12 - 2017/4/13 2017/4/13差异化分红送转:否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3月27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 分配方案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2. 分派对象: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 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541,243,276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70,621,638元。三、 相关日期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A股 2017/4/12 - 2017/4/13 2017/4/13四、 分配实施办法1. 实施办法本公司的 A 股股东(除控股股东哈药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2. 自行发放对象本公司控股股东哈药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3. 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1年以内(含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0元。待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率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于因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而持有公司限制性股份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人民币0.45元。(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人民币0.45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4)除Q……[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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