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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87:刚泰控股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禹出伟

(发表于: 刚泰控股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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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5-27

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刚泰控股 公告编号:2016-054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 元(含税)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3元;扣税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7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3元。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日除息日:2016年6月3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3日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于2016年4月12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此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4月1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二、利润分配方案1、发放年度:2015年度2、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6月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488,715,30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4,661,459.12元。4、扣税说明:(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27 元。(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7元。(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3 元(含税)。三……[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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