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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87:刚泰控股: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简哉

(发表于: 刚泰控股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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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1-2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邮编:200041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433320电子信箱:grandallsh@grandall.com.cn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二○一六年一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致: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控股”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刚泰控股第1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计划”)的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现本所律师就刚泰控股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刚泰控股已向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三、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刚泰控股及其他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刚泰控股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并愿意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六、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刚泰控股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七、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含义均与《法律意见书》使用的简称含义相同。正文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的主要内容2016年1月7日,刚泰控股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同意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如下:(一)资产管理计划调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原拟委托给南华期货管理,并由南华期货成立“南华刚泰1号员工持股资产管理计划”。南华期货代表“南华刚泰1号员工持股资产管理计划”与中信证券签订股票收益互换协议,约定由中信证券提供融资资金不超过4,000万元,共计不超过6,000万元开展以刚泰控股(证券代码:600687)为标的证券的股票收益互换交易,中信证券根据“南华刚泰1号员工持股资产管理计划”管理……[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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