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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91:*ST阳化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骆汀弋

(发表于: 阳煤化工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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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1-20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15]A0440号致: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网络投票细则》和《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2015年10月3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贵公司董事会已作出决议,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1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或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时间、方法和操作流程等。根据上述公告,贵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11月19日上午9:00在山西省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街18号阳煤大厦15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的召集以及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5年11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5年11月19日9:15-15:00,与公告中通知的时间一致。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并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共计持有贵公司565,447,000股股份,占贵公司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之股份总数的32.18%。经查验,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除贵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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