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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38:兰州民百: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关于红楼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法律意见书

储戊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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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0-29

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关于红楼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法律意见书中天证字2016【09】号中国.兰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75号中科银座商业五层,邮政编码:730030电话(Tel):0931-8440060 传真(Fax):0931-8440267释义上市公司/ 指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民百红楼集团/ 指 红楼集团有限公司,兰州民百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杭州环北/ 指 杭州环北丝绸服装城有限公司标的公司交易对方 指 红楼集团有限公司及朱宝良、洪一丹等11名自然人标的资产/ 指 杭州环北丝绸服装城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交易标的本次交易/本次重指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大资产重组 并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发行股份购买指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红楼集团有限公司及11名自然人资产协议》 股东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重组规定》 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登记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独立财务顾问/ 指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长江保荐本所/ 指 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关于红楼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法律意见书中天证字2016【09】号致:红楼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收购办法》、《重组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接受红楼集团的委托,专项核查红楼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兰州民百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过程中,以资产认购兰州民百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收购”)所涉及的有关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条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收购所涉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红楼集团等的主体资格,以及本次收购相关的协议等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就相关问题听取了红楼集团及兰州民百的负责人的陈述和说明。红楼集团及相关方保证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法律文件,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所有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本次交易的相关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做出判断。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红楼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兰州民百非公开发行股份涉及的免于要约收购有关事实及法律问题发表意……[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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