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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6-14
证券代码:603096 证券简称:新经典 公告编号:2017-017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现金红利0.36元相关日期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A股 2017/6/21 - 2017/6/22 2017/6/22差异化分红送转:否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5月6日的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 分配方案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2. 分派对象: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 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33,36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8,009,600元。三、 相关日期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A股 2017/6/21 - 2017/6/22 2017/6/22四、 分配实施办法1. 实施办法(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2)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不派送红、不转增股本。2. 自行发放对象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陈明俊、陈李平、大方文化传播(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聚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挚信新经济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红杉聚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3. 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 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股东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股 1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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