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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55:莱克电气: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华浩桃

(发表于: 莱克电气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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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1-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致: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股票增持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莱克电气”)的委托,公司实际控制人倪祖根先生(以下简称“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根据中国(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增持所涉相关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向莱克电气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莱克电气及增持人已向本所作出保证,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本所律师仅根据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有关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增持所涉及的各方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法律意见。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就本次增持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其他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增持人实施本次增持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莱克电气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增持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依法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鉴此,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莱克电气实际控制人倪祖根先生。倪祖根先生的基本情况如下:根据公司及增持人提供的增持人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倪祖根先生的居民身份证号为32050219570118****,住址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五卅路,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倪祖根先生现担任莱克电气董事长、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根据倪祖根先生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倪祖根先生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增持人倪祖根先生实施本次增持行为时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及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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