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网站 > 股吧论坛 > 绝味食品股吧 > 603517:绝味食品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返回上一页

603517:绝味食品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桂林巨

(发表于: 绝味食品股吧   更新时间: )
603517:绝味食品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3-09

1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提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绝味食品”、“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5,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62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 (以下简称 “网下发行” ) 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以下简称 “网上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海通” 、 “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5,000 万股。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3,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1,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00%,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6.09 元/股。根据《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 (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7528.74 倍,高于 150 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 将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60%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4,500 万股, 占本次发行总量 90.00%。回拨机制启动后, 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 0.03984733%。本次发行在缴款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1、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以下简称 “ 《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于 2017 年 3 月 9 日(T 2 日)16:00 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2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 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17 年 3 月 9 日(T 2 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2、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 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 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3、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 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4、本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向已参与网上申购并中签的网上投资者和网下发行获得配售的所有配售对象送达获配缴款通知。一、网上摇号中签结果根据《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 , 发行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和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8日 (T 1 日) 上午在浦东东方路 778 号紫金山大酒店四楼会议室海棠厅主持了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网上发行摇号中签仪式。摇号仪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摇号过程及结果已经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现将中签结果公告如下:末尾位数 中签号码末“4”位数 3506,8506,1278末“5”位数28198,40698,53198,65698,78198,90698,15698,03198,72898末“6”位数823292,948292,698292,573292,448292,323292,198292,073292 末“7”位数4306104,6806104,9306104,1806104末“8”位数88025913,68025913,48025913,28025913,08025913,29689537,79689537末“9”位数 021474949 凡参与网上发行申购绝味食品 A 股股票的投资者持有的申购配号尾数与上述号码相同的,则为中签号码。中签号码共有 45,000 个,每个中签号码只能认购 1,000 股绝味食品 A 股股票。二、网下发行申购情况及初步配售结果(一)网下发行申购情况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1 号】)》的要求,主承销商对参与网……[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声明:如本站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邮箱:wangshiyuan@epins.cn 我们将迅速删除。

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帖 登录 |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