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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实业上演真假大股东“局中局”

公法

(发表于: ST亚太股吧   更新时间: )
亚太实业上演真假大股东“局中局”
来源:上海证券报 编辑: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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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养秧
    2015-12-30 05: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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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谭戊段
    退市退市退市
    2015-12-30 08: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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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诸宵非
    靠~出这消息还涨个
    2015-12-30 09: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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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汲邑伺
    等股权明朗了还有散户个啥事呀,买
    2015-12-30 1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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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康帝完
    等股权确定了,还有散户的机会吗
    2015-12-30 11: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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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能剪
    大市被摆平了
    2015-12-30 16:4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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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钭酉
    注册号 110000009280821 名称 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自 2006年01月18日 营业期限至 2026年01月17日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企业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 海淀分局 核准日期 2015年12月09日 登记状态 吊销企业 吊销日期 2012年10月11日是不是“吊销的企业”?如是,还要求董事会席位?有点好笑,好像讲不通么
    2015-12-30 20: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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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桶协
    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司法审判实践活动和有关公司法律,有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探讨如下:(一)诉讼主体问题。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被工商部门注销前,仍可以自己名义或清算组名义(已成立清算组)从事【清算范围内活动】,包括起诉、应诉等,程序上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另外,凡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自行组织清算,债权人可以企业清算组为被告起诉;凡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负责清算的,债权人可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为共同被告起诉;凡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能组织而不组织清算的,或者因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债权人(原告)可单独以该法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2015-12-30 20: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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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佩力
    这把大跌。高手躲过啦
    2016-01-05 16: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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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玟械
    2016-02-03 06:4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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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到式
    今天看谁跑得快!
    2016-02-03 08: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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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盅
    2016-02-03 13: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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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倪彩
    2016-02-03 15: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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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支消周
    2016-02-03 22: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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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麴伦条
    2016-02-04 04: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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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衡宅
    反向指标天府神通你太累了!
    2016-02-04 05: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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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鄂姹幽
    2016-02-04 09: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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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黎埠
    2016-02-04 18: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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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曾翁
    2016-02-05 09: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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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习特
    2016-02-05 13: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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