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入门基础知识网 > > 股票快讯 > 董事长或涉嫌行贿犯罪 康泰生物董秘应重新回应 返回上一页

董事长或涉嫌行贿犯罪 康泰生物董秘应重新回应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8.07.22 16:45:02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67 收藏数: + 收藏 +赞()

  来源:秃鹫财经  

  最近几家媒体在报道尹红章利用其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生物制品处处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生物制品处处长和药品审评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

  来源:秃鹫财经  

  最近几家媒体在报道尹红章利用其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生物制品处处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生物制品处处长和药品审评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北京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在药品申报审批等事宜上提供帮助受贿罪一案时提及康泰生物董事长杜某,并采访康泰生物董秘苗向,苗向董秘都笼统答复说媒体提及事项与公司无关。

  那就奇怪了,是不是说媒体提及的杜某不是你们家董事长呢?如果这个杜某就是你们家的董事长杜某,卷入贿赂犯罪,行贿金额已触及涉嫌犯罪标准,那不应该认真回应媒体关切而不是简单粗暴的答复媒体这与你们公司无关呢?董事长如果涉嫌犯罪是否与上市公司有关呢?

  涉案法律文书分别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京01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2017)京刑终15号《刑事裁定书》,在包括裁判文书网在内的各方法律文书网站均可轻松检索到的东西,也请苗向董秘能够适度检索确认下。

  法院判决内容显示,被告人尹红章于2010年至2014年间,利用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生物制品处处长和药品审评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北京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药品申报审批事宜上提供帮助,单独非法收受杜×给予的钱款30万元,伙同郭×甲共同非法收受杜×给予的钱款17万元。

  被告人尹红章的供述:其于2010年认识了北京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杜×。2011年初,其购买了一套小产权别墅,当时其发现杜×也住在同一个小区,于是来往逐渐密切。因其是药品评审中心主管生物制品的副主任,而他公司研发生产疫苗,所以他从那时起开始刻意讨好其,并给其送过两次钱。2011年,其和郭×甲在其别墅的邻居家做客,当时杜×和他的司机小毛也在,后小毛将其和郭×甲送至其家门口,并将一个袋子交给郭×甲,后郭×甲对其说内有现金17万元。2011年的一天晚上,杜×约其在官园桥附近的茶馆喝茶、打牌,结束后杜×和小毛开车送其回广泉小区的住处,在车上,杜×反复提出让其关照他们公司的产品报批,其表示会尽量帮忙。在车上,杜×给其一个装有现金的纸袋,其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回家后其发现内有现金30万元,其将该笔钱款交予郭×甲保管。2012年左右,杜×的公司有多个项目获得了审批。

  证人杜×的证言证明:其是北京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尹红章是国家食药监总局药品审评中心的副主任,主管对生物制品的技术审评。由于当时其公司有几个疫苗正在审评中心审评,所以其想讨好尹红章,希望他在审批方面不要为难其公司,故其分两次给尹红章送钱共计47万元。2011年的一天,其和尹红章、郭×甲都在邻居家做客,尹红章和郭×甲回家的时候其让司机毛×送他们回家,顺便让毛×把其事先准备好的一个装有现金17万元的袋子给予尹红章。2011年下半年,有一次其和尹红章在外面吃饭,饭后毛×送其和尹红章回家,在车上其对尹红章说“尹主任,这里有个袋子,里面是我给您准备的一点礼物,您下车的时候拿着”,尹红章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这个袋子里装有现金30万元。

  更多详细的内容可以检索具体法律文书查阅。问题是,行贿47万是否涉嫌行贿犯罪呢?

  我国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粗略检索即可,杜某的行贿已经明显涉嫌行贿罪,董秘怎么不加研究和求证的简单回复与公司无关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都应该及时披露。

  那么作为董秘,是否应该回应康泰生物董事长的履职状态如何?是否被或曾被采取过强制措施?这是市场一个自然而然的合理怀疑,而并非仅仅是所谓媒体炒作。

  而如果董事长杜某没有因为涉嫌行贿罪被追究责任,那么公众也自然会关切,为何达到了追诉立案标准而没有追究刑事责任呢?是因何故免责了或超过追溯时效了吗?还是说以后还是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作为对公司意义重大的董事长,其履职状态以及是否涉嫌犯罪等不都与康泰生物公司有关吗?

责任编辑:郭春阳

声明:如本站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邮箱:wangshiyuan@epins.cn 我们将迅速删除。

 

股票快讯最新文章

MORE+
 

热词推荐

MORE+

推荐阅读: 道氏理论 股票交流qq群
 

股吧论坛最新帖子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