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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7.07.07 18:25:44   消息来源: 要理财 阅读数: 4929 收藏数: 0 + 收藏 +赞(0)
夫妻婚姻关系之间哪一部分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哪一部分是属于个人财产?下面要讲的是,夫妻财产如何来分割,一般的原则是怎样的? 首先,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是由夫妻双方来协...

夫妻婚姻关系之间哪一部分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哪一部分是属于个人财产?下面要讲的是,夫妻财产如何来分割,一般的原则是怎样的?

首先,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是由夫妻双方来协议处理的,协议不合的时候才找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或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都应按照约定处理。

如果夫妻双方分居在两地,分别管理使用婚后财产的,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都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部分,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当然,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样的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受法律保护。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婚姻法中对军人是有特别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从事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实际年龄的差额。假如军人入伍的时候有20岁,那么就把人均寿命70岁减去20岁,所得就是50岁,这个数就作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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