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

编辑 : 小峰   发布时间: 2017.10.27 20:38:01   消息来源: 要理财 阅读数: 275 收藏数: 0 + 收藏 +赞(0)
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基本要求:公司须在中国内地、香港、百慕达及开曼群岛的其中一个地方注册成立、必须有主营业务、在上市前两年必须在基本相同的控制权及管理层管理下运作、首次招股的最低公众持股比例要达到3000万港元及占总股本的25%、管理层股东必须接受为期两年的售股限制期,在这一期间,各持股人的股份将被搁置在一个各方都同意的存储处、对申请上市企业没有最低利润要求。

香港创业板上市要求

(1)公司须在中国内地、香港、百慕达及开曼群岛的其中一个地方注册成立;

(2)公司必须有主营业务;

(3)公司在上市前两年必须在基本相同的控制权及管理层管理下运作;

(4)首次招股的最低公众持股比例要达到3000万港元及占总股本的25%;

(5)管理层股东必须接受为期两年的售股限制期,在这一期间,各持股人的股份将被搁置在一个各方都同意

的存储处;

(6)对申请上市企业没有最低利润要求。

 

香港创业板市场的基本上市要求为:

(1)于申请上市前两年有活跃业务记录;

(2)拥有主营业务;在申请上市前两年公司须大致由同一批人管理及拥有;于上市后至少两个完整财政年度

聘用一名保荐人担当顾问;

(3)最低公众持股量须占已发行股本的25%(市值少于40亿港元的公司,最少要达3000万港元)。至于市值相等

于或超过40亿港元的公司,最低公众持股量须占20%,或10亿港元。

 

有关业绩纪录及市值方面的要求:

(1)不少于两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

(2)没有盈利要求

(3)在过去两个财政年度的经营业务所得的净现金流入总额必须最少达港币2,000万元

(4)矿务公司及新成立的工程项目公司(例如基建公司)可获豁免,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记录

(5)最近两个完整财政年度及至上市日期为止的整段期间内,其管理层必须大致维持不变

(6)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及至上市日期为止的整段期间,其拥有权和控制权必须维持不变

最低公众持股量

(1)于上市时,公众持股之市值不低于港币3,000万元

(2)于上市时,必须占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

(3)若公司在上市时的市值超过港币100亿元,则联交所可能会接受将公众持股量降至15%至25%之间

未来展望

(1)须说明公司在上市当年余下的财政期间及其后两个完整财政年度的业务目标

(2)可选择是否包括盈利预测

会计师报告

(1)必须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

(2)司目前或将会同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全国市场上市,则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报

告可被接受

(3)在一般情况下,会计师报告必须至少涵盖在上市文件公布前最后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

(4)会计师报告所呈报的最后一个财务会计期的结算日不得与上市文件日期相隔超过六个月

公司管治

(1)须有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2)所委任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占董事成员人数至少三分之一

(3)须设立审核委员会

(4)须设立薪酬委员会

(5)须有监察主任

(6)须聘任一名合规顾问,任期由首次上市之日起,至上市后两个完整财政年度财务业绩报告公布之日止

可接受的司法管辖地区

(1)澳大利亚、百慕达、巴西、英属维尔京群岛、加拿大阿尔伯达省、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加拿大安

大略省、开曼群岛、塞浦路斯、法国、德国、格恩西、香港、意大利、日本、泽西岛、卢森堡、新加波、韩

国、特拉华州、马恩岛、中华人民共和国、美国加州及英国

(2)其他司法管辖地区如其对股东保障的规定等同于香港法律所规定的,也可获得考虑

(3)如属第二上市,其他司法管辖地区亦可获得考虑

对控股股东的限制

上市时的控股股东须承诺:

(1)在公司上市文件日期起至上市后首六个月内﹐不会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在公司上市后第二个六个月期

间,不会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以导致其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

(2)须维持最少30%在公司的权益

其他考虑因素

1、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或董事可进行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但须作全面披露

2、可选择纯以配售形式上市

3、无包销规定

4、公司在上市后首六个月内,除为了收购资产以配合其业务外,不能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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