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入门基础知识网 > 保险理财 > 社会保险 > 2016年长沙市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申报 返回上一页

2016年长沙市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申报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7.08.06 23:38:19   消息来源: 要理财 阅读数: 242 收藏数: 0 + 收藏 +赞(0)
一、申报验证主体 2015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均须参加2016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和缴费工资申报工作;2016年1月1日以后登记参保的...

一、申报验证主体

2015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均须参加2016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和缴费工资申报工作;2016年1月1日以后登记参保的单位,本年度月缴费工资以办理参保登记时自主申报的数据为基准,无需办理年度验证手续。

二、申报验证主要内容

(一)查验用人单位2015年度在岗职工的个人月平均工资、单位年度工资总额及申报缴费的情况;

(二)核查用人单位应参保险种及全员参保的情况;

(三)核查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履行对职工告知义务的有关情况;

(四)核查用人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变更和注销登记的情况。

三、申报验证时间和地点

根据工作安排,我市2016年社会保险年度申报验证工作应于8月31日前完成。按照统一征收的工作要求,用人单位应在同一个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同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申报验证业务;同时在市、区县(市)两级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则上以基本养老保险所属经办地为基准,确定其申报验证的受理审核机构及相应的社会保险稽核部门、行政执法监管机构。长沙市本级、芙蓉区、雨花区、天心区、开福区和岳麓区各用人单位具体参加书面申报验证工作的时间、地点安排,按照《2016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和缴费工资申报批次时间安排表》(详见附件一)执行(以下简称《批次时间安排表》,所有单位数据申报自4月15日起即可进行)。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年度申报验证的时间安排,以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四、申报验证程序

(一)单位自查申报

(二)缴费数据的审核、确定和欠费处理

(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的审验

五、申报验证要求

1、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缴费工资申报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工作。

2、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用人单位应按照统一征收的原则,在一个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同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申报验证业务;因历史原因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在多个经办机构登记参保的单位,应主动申请对本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户进行清理归并,自觉办理社会保险户头的合并和险种的转移、添加手续;因体制原因,确实无法进行户头合并、险种转移的,应书面说明理由,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核准同意后再办理申报验证业务。

4、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查看缴费工资的核定结果,如有异议,应在缴费工资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向所属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未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核定结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异议申请。

5、用人单位完成本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和缴费工资申报后,应妥善保存申报资料及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花名册,并在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实施执法检查时予以出示。

六、监督执法

1、加大验证审核和统一征收工作力度。

2、实现市、区县(市)两级审核验证、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协调联动。

3、加大社会保险稽核检查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力度。

各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稽核部门应将不按规定完成申报验证工作或拒不配合稽核检查的用人单位,移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根据征收机构、稽核部门移送的用人单位名单,逐一送达限期整改指令,督促用人单位及时配合稽核检查,并按要求及时补办申报验证手续。对拒不改正的,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在有关网络媒体依法公告。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暂不予通过社会保险年度验证,并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将有关责任人移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实施处罚:(1)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更、故意毁灭有关原始凭证,或者拒不提交有关帐册,致使社会保险登记内容、职工缴费工资等有关情况失实或无法确定的;(3)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4)未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伪造、涂改验证记录的;(5)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和省市社会保险管理规定行为的。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实施日常巡视检查、处理举报投诉和移送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的,应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发现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应责令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实行强制登记、强制核定、强制征收。

 

声明:如本站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邮箱:wangshiyuan@epins.cn 我们将迅速删除。

 

社会保险最新文章

MORE+
 

热词推荐

MORE+

股吧论坛最新帖子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