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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谷科技园业主反对停车位收费的主张不能成立

怀女采

(发表于: 城投控股股吧   更新时间: )
湾谷科技园业主反对停车位收费的主张不能成立

上海湾谷科技园是城投控股在杨浦区大力支持下,在新江湾城开发的高新科技园区,在复旦大学新江湾校区对面。目前一期已经开始营运,二期正在销售。湾谷科技园目前已经有众多高新企业入驻,是上海区块链中心所在地,也是国家技术交易所东部中心所在地,园区由上海湾谷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

目前,因每小时4元的停车位收费问题,园区业主与管理方交涉,不同意收费。但园区业主不付停车费的理由不能成立。

下图是园区业主的申明,其引用的是《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然后业主的结论是“湾谷科技园区内地面上的公共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且不同意对园区地面及业主共有道路上的公用车位收取停车费。显然园区业主这里进行了概念的偷换,将“业主共有的”偷换成“园区地面上的”,这样,将明明可以收费的停车位,强行理解为不能收费。

从常识就可以明白,如果地面上的停车位都归业主共有,开发商不是亏死?我们作为股东也不答应。既然有购买停车位一说,就不可能有园区停车位归业主共有一说。

园区业主引用法条的时候只引用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却将第一款遗漏,看一下第一款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从第一款规定可以清楚看到,对于停车位,园区业主或买、或租,开发商没有说送,那当然得收费。而且,4元一小时的收费标准,在上海真的不能说贵。

看一下湾谷科技园的停车位就清楚了,是专用的停车位,不是占用道路停放汽车。

所以,还是希望园区业主遵守法律,理性维权,该帮员工承担的费用就承担了,对每个企业而言,停车费是一笔很小的费用,但对管理公司而言,却是日常营运的资金来源。上海湾谷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也是非常希望能为园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也希望园区业主发展壮大。园区业主的发展壮大,也是城投控股的股民喜闻乐见的。所以,希望双方良好沟通,于法于理,合情合理,妥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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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鲍栗
    利润增长点。
    2020-09-06 09:3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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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支土
    作者应该是非常熟悉湾谷科技园的,但是理解还是有些偏差,我一一道来,因为我是湾谷科技园的业主,很多情况我比较熟悉一点。 1、关于地上停车位,只有两种车位是属于开发商的,一种是规划停车位,这个在规划设计中就明确这个土地的使用性质是停车位,其物权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可售可租。一种是地下停车位,物权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可售可租。而湾谷科技园地上停车位,无规划停车位,地上停车位全部依道路而建,属于在公共区域设立的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其实这一点,湾谷科技园开发商自己也已承认,大家可以去进一步了解。 作者说我们连常识都不知道,我觉得作者该去好好学习一下常识了。 2、湾谷科技园的业主,不是不同意缴停车管理费,而不是要把地上停车费交给供应商。正如第一条所说,湾谷科技园地上没有物权属于开发商的停车位。我们缴纳停车费,也是需要由业委会决定收费标准,确定费用用途,凭什么把地上停车费交给供应商?开发商把房子卖了还来收保护费?开发商去收取物权属于他的停车位管理费,咱业主管不到。这一点请作者不要混淆概念。 3、关于作者说的,4元/小时的停车费是很低的,我们业主花了两个亿,把房子买了。我公司开车员工超过一百人,暂且按100辆车来算,一天我公司需要缴纳3200元,一个月上班22天,一个月就要交7万,一年近84万。也就是说,作为业主把房子买了,每年还要交84万给开发商,天底下哪里有这样的道理。而园区像我公司的企业有几十家,一年算下来是多少钱?几千万啊! 请问作者,您所居住的小区,开发商(注意不是为业主服务的物业)要求你缴纳4元/小时的停车费(我先假设您没有买地下停车位),您平均每天在家里时间14小时/天(周一到周五上班8小时不在家,其他大部分时间在家,周末两天在家时间一般超过16小时),也就是说您每个月要缴纳14小时/天*4元/小时*30天=1680元,给开发商,您愿意吗?就算是交给您小区的物业公司估计您也不愿意吧?谁能容忍天底下发生这样的事情吗? 4、目前湾谷科技园的管理公司,是由城投及杨浦科技创业中心(以下简称杨科创),而杨科创也是我们园区的大业主,也是主要湾谷科技园建设方之一,杨科创也明确发表过不收费声明。这里也看的出来,是谁在一意孤行?是谁吃相那看? 5、作为上海国资委控股的国企,不去思考怎样提升自身的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去通过正常的商业经营提高公司利润收益,靠着国企的名号一般人不敢管,强取豪夺,可见公司的管理是有多混乱。股价一直创历史新低,我觉得并非偶然!

    容倚羞: [鼓掌][鼓掌][鼓掌]

    溥拔: 哈哈,太解气了,强取豪夺被某些人吆喝是管理与投资能力之强,终于用事实来驳斥他。

    2020-09-06 12:4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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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官八
    地面上的停车位是不能登记产权的,所以是业主共有的,这个和小区里面地面上的停车位性质一样,是不能单独出售的,所以,园区地面及道路上的停车位都是业主共有,所有权在业主,而不是开发商。其次,根据民法典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当事人通过约定、附赠、出租等方式约定,关键是需要约定。地面道路的所有权在业主这里,不在开放商手上,开发商没有单方面收费的权力,谢谢

    冀版晏: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其规定了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不是规定地下停车位,不要用自己的理解代替法律。至于地面上的停车位不能登记产权的问题,这也仅仅是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而不是法律规定本身,不要用习惯来代替法律。民法典第一款背后的意思很清楚,规划的停车位的决定权在开发商,其当然有权收费。

    云帛: 多说无益,开庭记得来旁听

    包姝灰: 原告是谁?业主还是管理方?希望上海法院这次作出更符合法律规定和精神的判决。至于收费额度,双方可以商谈,弄个每天的上限。

    宦芳畏: 想知道?你求我啊[大笑]

    2020-09-06 14: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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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乜彪伎
    对于这位湾谷科技园业主的回复我给几点回应: 第一,照片显示是专门停车位。从现场照片上看,湾谷科技园的停车位是专门的停车位,停车位总是建在路边的,建在路边和建在路上是不一样的。不能因为停车位建在路边就认为是利用道路建的。 第二,根据业主回复,说明本次分歧的关键点在于湾谷科技园是否规划停车位的问题。从通常情况看,小区、园区都会规划停车位,但园区业主突然又提出湾谷科技园没有规划停车位。对此,我因为没有看到第一手资料,不能发表进一步的评论。开发商是否承认湾谷科技园没有规划停车位,这个我也不得而知,都需要通过追根溯源才能搞清楚,谁谁谁说了什么,是不足以证明和解决问题的。 第三,业主要搞清楚主张的依据。业主刚才的回复是主张湾谷科技园没有规划停车位,所以停车位归业主共有。如此就不要再去主张停车位建在道路上。一码是一码,不要将概念混淆,导致问题也越搞越乱。所以,业主一定要清楚主张是什么,然后顺着这个主张厘清法律和事实。如果认为园区没有规划停车位,就不要再说什么道路不道路的,公共区域都属于业主共有。业主联合声明显然缺乏对法律和事实依据的准确阐明,这个声明如果是请律师所写,可以将这个律师解雇了。 第四,从网上争论的角度,也应该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规则,如果双方都没有证据,那么按通常理解对事物进行判断,业主现在突然提出湾谷科技园没有规划停车位,和声明内容完全不同,但没有什么证据,就一句开发商也承认。这在法律上称作传闻证据,也就是听说来的,是没有任何证据效力的,所以,希望业主提供进一步的依据。如果不能提供进一步的依据,那么我们只能根据常识和照片显示的停车位位置,认定是规划停车位。即,通常情况下,凡小区、园区都是有规划停车位的,为何独独湾谷科技园没有规划停车位,这个有点不可思议。所以,业主关于湾谷科技园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说法不成立。 第五,收费数额问题,大家可以协商,如果认为连续8小时太贵,可以协商确定一个上限,比如每天最高不超过20元,甚至是10元。小区的停车交费一般一天最高是10元,买房子和停车费是两回事,买了房不买车位,交停车费再正常不过,不知道业主为何无法理解这个最简单的问题? 第六、碰到问题协商解决,和气生财。不要仅仅因为停车费的问题而全盘否定。城投控股是上市公司,我们都是城投控股的股东,湾谷科技园是城投控股的子公司,服务于国家科技振兴战略,为众多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平台,管理上也不断寻求完善,不应该仅仅因为一个停车位收费争端而全盘否定,开发商和业主应该是互利共赢的关系,按法律和事实解决问题,没有必要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就在网上发表有损企业声誉的负面言论。
    2020-09-06 15: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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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闵族轨
    公司确实不要脸!卖了还收什么费,看来也干不成什么大事,目光短浅,本来还指望他做好孵化器的角色,着眼未来,看来想多了……
    2020-09-07 11:5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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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宗吸
    湾谷科技园的停车费问题,根据业主和网友的回复,我又查阅了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判例,涉及对民法典二百七十五条(原物权法第74条)的理解问题,即关于规划的地面停车位归属的理解问题。 2015年江西的一个案例,开发商胜诉,理由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 2016年重庆的一个案例,开发商败诉,理由是地面停车位不能办产权证,所以归业主共有,开发商二审败诉后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依然败诉。 今年颁布的民法典没有变更物权法的内容,但次序上作了调整,将本来在后面的内容放前面,前面的内容放后面,并拆成两条。 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从法条规定看,江西的案子判的是对的。重庆案子的判决,显然架空了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支持重庆的判决,无法理解。这个判决的结果,一来和法律规定不一致,二来这会导致现实中出现大量的历史问题。湾谷科技园的争端应该就源于此。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相关司法解释,除非规划的地面停车位能办理产权登记,否则属于业主共有。 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判例当然具有指导意义,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判决。 所以,湾谷科技园的停车位,就看有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了。 至于收费,不管归属,肯定是要收的,不然会因不同业主不同使用频率而导致不公平。只是名义上交给谁,以及怎么用的问题。

    毛畔: 我觉得作者也还是比较懂法的,但是一直在混淆两个概念。 其一、关于地上停车位是规划停车位问题。这个我强调一下,如果在做规划的时候,停车位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就是以停车位的性质规划的,就是属于规划停车位,规划停车位是算建筑面积的。这种车位的所有权在开发商,开发商可租可售。还有一种地上停车位,是占用公共区域建设的配套停车位,是占用公共区域而建的,这个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湾谷科技园的所有地上停车位,全部是公共区域停车位,没有规划停车位。这一点作者要搞清楚,不是开发商写了一个“专用停车位”,就是属于规划停车位。 其二、业主停车给停车管理费,是正常。但是要记住一点,是交给谁?开发商把房子卖了,还要来收车位管理费,这纯属扯淡的事情,完全属于强取豪夺,吃相难看。业主停放车辆在地上停车位,缴纳地上停车管理费,是需要缴纳给全体业主,由业主所顾佣的物业来代收,钱其实是属于全体业主的。而且收费标准是全体业主来定,跟供应商没有半毛钱关系。作者不要老是混淆这两个概念。

    蓟佩: 第一,停车位权属及能否收费交给法院来判吧。第二,社会生活中有争议的事情很多,法律问题也不是泾渭分明的,往往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种情况下,本着解决问题的思路处理争议,该按照程序的按程序走。第三,城投控股不仅有国家持股,我们也是持股人,任何对企业不利的言论都会涉及普通股民,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确定最终结果前,应保持必要的谨慎。如果开发商败诉后依然强行收费,我支持业主在互联网上发帖反映问题。第四,关于该怎么收费,我已经说的很清楚了,我再引用一下前面的发言,看究竟是否混淆了:"至于收费,不管归属,肯定是要收的,不然会因不同业主不同使用频率而导致不公平。只是名义上交给谁,以及怎么用的问题。"

    满邦乎: 其实现在根本问题就是: 开发商现在来强行收费,不缴费不让业主出去,事情其实就是这么简单。 跟你一起探讨,主要是想提醒广大投资者,该股市盈率及市净率,处于历史低位,但是公司真的管理有问题,扛着国企的大旗,却松于管理。投资者千万谨慎,近期看来这不是一只可靠股。目前该企业问题及收费问题,也以通过多种渠道转到中央去了,目前还在处理中。大家需理性投资!

    2020-09-07 1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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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戎洽合
    不要争了,这跟股价没有毛关系
    2020-09-07 20: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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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块钱一小时再上海是不贵,那你怎么不按徐家汇停车费标准来收??上海大了,这么犄角旮旯的郊区,你怎么不按郊区的标准来收?

    2021-05-27 16: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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