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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689:拓普集团: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7-05-2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楼二〇一七年五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致: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一、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2016年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二、 法律意见书所涉相关定义与简称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或者已经标注之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分别对应含义如下:公司、发行人、拓普集团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迈科国际 迈科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股东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 发行人本次向不超过10家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承销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元、万元 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三、 法律意见书的申明事项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参考或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四)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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