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股吧

MORE+
股票入门基础知识网 > 股票大全 > 安迪苏股票 > 安迪苏:安迪苏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sh600299) 返回上一页
安迪苏(600299)  现价: 10.21  涨幅: 0.79%  涨跌: 0.08元
成交:11357万元 今开: 10.13元 最低: 10.12元 振幅: 2.76% 跌停价: 9.12元
市净率:1.81 总市值: 273.82亿 成交量: 110747手 昨收: 10.13元 最高: 10.40元
换手率: 0.41% 涨停价: 11.14元 市盈率: 83.59 流通市值: 273.82亿  
 

安迪苏:安迪苏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25 23:06:28

证券代码:600299 证券简称:安迪苏 公告编号:2024-012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 年 4 月 25 日,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变化,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同时,因 xx 原因,公司拟对注册地址做相应变更,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第五条
1. 公司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 公司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
30 号北京海淀花园饭店 6518 室。邮 创业路 6 号 3 层 3079 号。邮政编码为 100083。
政编码为 100083。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2.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司股份的活动。 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
资产;
(二)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
跌幅累计达到 20%;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
高收盘价格的 50%;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方式之一进行: (二) 要约方式;
3.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式;
(二) 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或要约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4.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工。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六)项规
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可以按照证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披露回购结果暨
股份变动公告后 12 月内采用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出售,但下列期间除外:
(一)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法》和其他
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
第二十七条 期限内不得转让。
5. 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
其他持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
或者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
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
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
务规则。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个月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6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前款

热门股票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