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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3-0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12层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1、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16年2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刊登了《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1)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6日15:00至2016年3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2)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3月7日在浙江省海盐县百步镇金范路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公司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1,756,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8020%。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61%。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1、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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