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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大感光: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於侯古

(发表于: 容大感光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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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2-0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致: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受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本所已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关于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本所现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要求,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一、问题12:林海望控股的深圳上山、珠海上山等主要从事危险化工产品的储运和销售。请发行人说明历史上深圳上山、珠海上山等是否发生过安全事故或因危险品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经查询相关安监部门网站及上述企业信用信息,深圳上山、珠海上山公司不存在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因危险品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形。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说明:未发现深圳上山有违法、违规被处罚的记录。1-3-1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深圳上山、珠海上山等公司历史上不存在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因危险品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形。二、问题13:发行人前身设立时存在出资瑕疵,2014年底相关股东以货币资金形势缴存1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瑕疵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对发行人经营是否造成影响;(2)上述瑕疵是否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直到2014年才进行规范的原因、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持续并导致发行人或相关股东最近三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可能导致相关股东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3)上述规范运行方式及时间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前身容大化工成立于1996年6月。发行人原始财务账簿显示:以货币资金15万元出资的收据显示缴款人为刘群英,另有固定资产和原材料等出资合计85万元,未经资产评估;另一方面因年代久远,上述货币资金出资的凭证、固定资产和原材料等出资的相关凭证及附件缺失,出资金额不能准确验证。1. 发行人出现出资瑕疵的原因1996 年容大化工设立出资出现瑕疵,系出资人林海莲、魏志均及容大化工相关工作人员对工商程序、财务程序缺乏了解,程序上操作失误所致。出资人林海莲、魏志均委托刘群英将 100 万资金交与容大化工后,财务人员提供了出资收据。随后,采购人员填写了请款单,履行了审批用款程序,使用上述出资资金购买85万元的固定资产、原材料等实物。容大化工财务人员将上述购买的固定资产、原材料计入财务账簿后,再计入实收资本。因此,容大化工原始账簿显示结果为:货币资金出资15万元,固定资产、原材料等实物出资85万元。容大化工出资人以及验资机构均认为上述行为为货币出资,因此未进行评估,出具的《验资报告》显示为货币出资100万元。容大化工的原始账簿、收据、请款单、审批记录及后期的财务报表均显示,容大化工自设立后即利用出资资金进入正常的生产经营中,其后财务报表亦未对实收资本、固定资产、原材料等进行过专项调整,以后的历次出资、验资均表明公司出资到位、真实。2011 年,公司股份公司整体改制前,经审计的1-3-2注册资本为3,214.28万元,不存在对以前年度出资调整的情况。综上,容大化工设立时,林海莲、魏志均实际上已经以货币实际出资,财务账簿出现出资形式不符、未履行评估程序的原因主要系工作人员记账失误所致,不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2.2014年发行人股东补充出资100万元的原因容大化工成立于 19……[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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