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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诉求和举报,要在事实基础上陈述行为方的目的

蒙纣

(发表于: 工大高新股吧   更新时间: 2021-04-26 16:25:46)
我们的诉求和举报,要在事实基础上陈述行为方的目的

巡视组离开哈尔滨工业大学一年半的时间,“巡视意见整改反馈”言犹在耳,其校属上市公司就涉嫌违反证券法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市公司隐瞒或信披违规事项总计达65项,涉及资金107亿余元。

退市的原因是:上述发生在大学校属校办企业圈子之内的“违规担保”和非经营性“关联方资金占用”是上市公司退市的主要原因。校属校办企业之间圈子运行、互相担保、有法不依、我行我素。目前累计40亿元。带病退市,强行退市。涉嫌逃废债。并且资金去向不明,用处不清。

退市的目的:凭借校属校办企业之间的违规担保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达到两个目的,一个是校属校办企业全资之间逃废债。二是以掏空上市公司的方式,规避未来可能面对的中小股东的索赔。一举多得。

附注一、证监会调查期间,哈工大为上市公司出具协议承诺,误导投资者跑步入场后失信失诺。导致4.7万股民因公司退市而血本无归。没有做到诚信经营,与“巡视整改意见反馈”报告第五条的整改成果不符。

附注二、哈工大及校属上市公司视最高法司法解释和国家文件于无物,将违规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强行带入退市程序。没有做到依法治企,也与“巡视整改意见反馈”报告第五条的整改成果不符。

——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法院审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诉讼提供了案例依据,不仅可以推动类似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顽疾的消除,也是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强有力的保护。

——2019年11月,最高法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经济金融领域的诸多争议问题统一裁判思路。肯定了上市公司公告及决策程序对违规担保认定的必要性。

——2020年第28号民法典关于违规担保做了解释:上市公司未经股东大会通过的担保属于无效的违规担保。这意味着,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董事长等关键少数在未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未公告的情况下,私自以上市公司名义进行的对外担保将不受法律保护。

——2020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021年1月2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要求已经存在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上市公司限期整改,于2020年年报披露前完成资金占用清偿和担保风险化解工作,并于2020年年报披露时专项披露占用、担保情况及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核意见。对限期未整改的,严厉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诉求1:制止哈工大校属上市公司带着问题匆忙退市的恶意做法,避免冲击金融证券市场稳定,避免逃废债,避免形成负面示范效应。

诉求2;督促和约束哈尔滨工业大学履行其对社会的公开协议承诺。还证券市场一个公信,给4.7股民一个交代。

诉求3:督促哈工大对照“四个意识”和真正落实“巡视意见整改反馈报告”,不能说一套做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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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加付
    将其最大化公之于众
    2021-02-13 15: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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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卞水洳
    现在只有向中纪委实名举报才行。十八大特别是十九大以后,有一个基本原则只要是实名举报的事情都要受理并逐项调查核实,很多大案要案都是这样发现的!
    2021-02-13 15: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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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充手匠
    支持
    2021-02-13 18: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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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以
    只有实名举报信,才是有威力的
    2021-02-13 21: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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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柳见
    明月兄大才!!!
    2021-02-13 21: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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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郝注
    2021-02-14 12: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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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汝
    “ 哈工大承诺″事件的故事。 为了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寻求控股股东“工大高总"的支持,工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哈工大”和它的控股股东“工大高总"签署了一个协议,决定将"哈工大”的优质资产注入工新公司的控股股东“工大高总"。该协议约定,根据未来几年市场行为,"哈工大"将于2019年年底前合法合规地将所属合适的优质资产注入"工大高总"。然后"工大高总"则保证把"哈工大”注入的资产投入到工新公司。但注入有2个前提条件: 1、在工新公司解除关联方"工大集团”资金占用, 2、为控股股东“工大高总"、关联方"工大集团"提供担保的问题已解决, “哈工大“才会将其优质资产注入"工大高总"。约定的注入途径: 一是资产置换方式,以工新公司资产与实际控制人“哈工大"标的资产进行等价置换,实现将“哈工大"标的资产注入工新公司; 二是以现金购买方式,工新公司已对关联方"工大集团"资金占用进行催缴,督促关联方"工大集团"和“工大高总″尽快归还占用的资金,以实现“哈工大"标的资产尽快注入工新公司; 三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以实现“哈工大”标的资产注入工新公司。 但是,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若上市公司拟进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则上市公司不能正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且若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 虽然目前上市公司被证 监会的立案调查处罚已结束,但会计师对2018、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了非标意见,所以公司欲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来注资,需要证会计师能够对2018、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中的非标意见进行专项确认消除。 按照实际控制人“哈工大"和控股股东"工大高总"签订的协议,实际控制人将向控股股东注入资产,控股股东再将资产注入到公司。而现控股股东“工大高总"存在法律诉讼等原因,"哈工大"通过工新公司的控股股东"工大高总″注资工新公司存在一定风险。 相关风险提示: 1、目前“哈工大"资产注入方案尚在论证中,尚未达到可操作的状态,资产注入存在不确定性。 2、工新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现调查结果是公司运营严重违 法违 规,公司管理层全部受警 告,主要责任者市场禁入,所以不能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实施资产重组事项。 3、因工新公司流动性短缺,融资难度大,所以难以通过现金的方式购买“哈工大″资产。具体情况: 1)截止2019年3月31日,公司负债总额67.96亿元,逾期负债20.47亿元;公司及分子公司涉及诉讼涉案金额68.1亿元;公司及分子公司包括基本账户在内的69个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2018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37.28亿元;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4435万元。2019年一季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1.31亿元;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为-1.82亿元。 4、因公司债务较多,实际控制人注入资产存在被债权人查封的风险。 5、截止今天,工新公司关联方“工大集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10.17亿元,资金占用余额7.52亿元;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担保累计55.06亿元,违规担保余额35.76亿元。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方正在制定解决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相关方案,但是否能顺利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

    宁券染: 逻辑清晰,醍醐灌顶

    2021-02-15 17: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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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孟机均
    2021-02-15 17: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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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苍务
    顶!
    2021-02-15 17: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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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谈乏姻
    什么世到了,还敢明抢?????? 你抢一下试一试???
    2021-02-15 17: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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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庾符制
    哈工大大学和工大高总必须履行承诺,鉴于工大高新债务缠身,麻烦不断,履行承诺注入资产也可能盘不活公司,不如直接将要注入的资产折成股份与工大高新的股东的股份置换,如何折算可以商量,比如3股折成一股工大高总要准备上市的公司的股份,预备上市公司可以增发收购工大高新的股份,这样两全其美,工大高总和哈工大大学没有损失,没掏一分钱就履行了资产注入承诺,工大高新的股东也有盼头
    2021-02-15 17:5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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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流
    2021-02-16 0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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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燕庇耶
    好文章。
    2021-03-01 04: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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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莘片
    支持
    2021-03-01 05: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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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锺侄峰
    理由充分,事实清楚
    2021-03-01 07: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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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万昌
    2021-03-01 07:5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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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喻条
    坚决支持
    2021-03-06 0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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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羊将婧
    生死存亡,支持
    2021-03-06 03: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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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麴知前
    怎么签?
    2021-03-06 09: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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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晏同
    支持
    2021-03-06 0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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