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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维学习相关的法律规定

熊侄

(发表于: *ST新亿股吧   更新时间: )
黄维学习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八条 发行结果确定后,上市公司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正式认购合同,发行对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款。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应先划入保荐人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合同法内容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012年,周某乙向被告人成某某提议,购买成持有的美国矿,用于国创能源重大资产重组,并将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募集资金,支付收购款项。被告人成某某表示同意。同年7月,国创能源发布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募集资金用于收购和增资TPI公司。同年12月,证监会决定对国创能源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上述期间,被告人成某某要求周某乙支付收购前期费用,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周某乙即表示通过私募的方式先期募集资金。2012年6月,周某乙通过朋友介绍结识被告人杨智琴及刘永盛,口头约定由被告人杨智琴及刘永盛分别为成城股份和国创能源定增项目募集资金,并承诺支付募集资金额20%的总包费用(含支付提成及投资人一年的利息)。同时,周某乙与优道公司负责人被告人田盛为商议,使用优道公司作为融资平台,先后设立乾灏公司、芮嘉公司、纯优公司、富义公司、投顺公司、宝约公司等六家有限合伙企业,采用认购上述有限合伙公司份额的方式募集资金。2012年7月起,被告人杨智琴通过销售团队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利用国创能源非公开发行股票、成城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以及虚构岳阳恒立非公开发行股票、“上海云古酒店股权投资基金”为名,承诺9.5%-13.5%的高额固定回报为诱,对外招揽投资人签订相关认购合同,认购上述乾灏公司等六家有限合伙企业的份额,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8.6亿余元。 由此可见,优道案四家公司与国创能源签订的募资资金合同其中资金应先进入保荐人账户,然后再进入发行人募资资金专门账户,而优道案公司主体为非公开发行未取得审批前将资金违规打入多个账户,违法了合同法的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应属于无效合同,同时,优道案四家主体公司明知道合同无效由田盛为按照周某某指令将资金打入由周某某控制的账户,为合谋行为,与上市公司无关,债务认定根本就是非法和错误的,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纯属胡说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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