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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股份: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进展的公告(2015/11/12)

朱机

(发表于: 神雾节能股吧   更新时间: )
金城股份: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进展的公告(2015/11/12)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11-12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金城股份 编号:2015-070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进展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公司实际控制人朱祖国的一致行动人高万峰因债务纠纷,股权被查封冻结,该事项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稳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金城股份”)股东高万峰因与债权人债权纠纷一案,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衡阳中院”)于2014年11月28日下发《2014衡中法诉保执字第136号》,查封冻结高万峰名下持有的公司股份30,802,254股。详见2014年12月12日《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的公告》。2015年3月26日,公司收到衡阳中院(2014)衡中法民三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高万峰与其债权人经衡阳中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将其持有的金城股份30,802,254股限售流通股股票划转至债权人名下,冲抵借款本息134,888,000元。2015年3月30日衡阳中院向债权人下达了(2015)衡中法执字第9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决定立案执行。详见2015年4月9日《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进展及复牌的公告》。2015年4月29日,公司收到衡阳中院送达的(2015)衡中法执字第9号《执行通知书》。详见2015年5月4日《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进展公告》。2015年5月26日,公司收到衡阳中院《听证通知书》,因《关于共同参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的一致行动协议》中的除高万峰以外的其他一致行动人要求衡阳中院停止执行将高万峰名下的金城股份30,802,254股过户给债权人,将案件移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向衡阳中院提出执行复议(异议)。衡阳中院于2015年6月10日举行听证会。2015年7月13日,公司收到衡阳中院(2015)衡中法执异字第1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曹雅群、张寿清关于要求衡阳中院停止执行将高万峰名下的金城股份30,802,254股过户给债权人、将案件移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申请。详见2015年7月14日《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进展公告》。根据(2015)衡中法执异字第18号《执行裁定书》,债权人向衡阳中院出具《承诺函》,承诺其将继续履行此前高万峰与其他一致行动人签订的协议,继续延长受让限售流通股的锁定期,直至公司新的资产注入完成后方可解除,如果将限售流通股过户导致金城股份其他股东利益受损,愿意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曹雅群、朱祖国、张寿清向衡阳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衡阳中院(2014)衡中法民三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2015年7月6日,公司收到衡阳中院(2015)衡中法民三初字第99号《案件受理通知书》,衡阳中院受理曹雅群、朱祖国、张寿清所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衡阳中院于2015年8月6日开庭审理了此案,此次庭审后法院尚未作出裁决意见。详见2015年8月12日《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进展公告》。2015年8月21日公司股东高万峰的债权人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高万峰、曹雅群、张寿清及金城股份立即停止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审议及决议,并赔偿损失。2015年9月28日,金城股份收到锦州中院(2015)锦民初字第76号《应诉通知书》,要求金城股份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起答辩状。2015年11月10日,公司收到衡阳中院(2015)衡中法民三初字第9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朱祖国、曹雅群、张寿清因要求撤销衡阳中院(2014)衡中法民三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目前,高万峰名下持有的公司股份30,802,2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7%,因本案仍被衡阳中院查封冻结。公司将督促各方妥善解决相关事项,积极关注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予以披露。由于朱祖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高万峰、曹雅群、张寿清为朱祖国的一致行动人,该事项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稳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5年11月11日[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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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詹浙海
    2015年8月21日公司股东高万峰的债权人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高万峰、曹雅群、张寿清及金城股份立即停止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审议及决议,并赔偿损失。2015年9月28日,金城股份收到锦州中院(2015)锦民初字第76号《应诉通知书》,要求金城股份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起答辩状。 目前关键的是辽宁锦州中院一案未有判决,要是辽宁锦州中院一案判决债权人获胜,那么意味着这次重组将失败!!
    2015-11-12 00:5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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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皮克阡
    860万而已!大利好!
    2015-11-12 06: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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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扶帙
    债权人向衡阳中院出具《承诺函》,承诺其将继续履行此前高万峰与其他一致行动人签订的协议,继续延长受让限售流通股的锁定期,直至公司新的资产注入完成后方可解除,如果将限售流通股过户导致金城股份其他股东利益受损,愿意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债权人的承诺很关键啊。说明如果此次重组不成功,债权人为下一次重组埋下了伏笔,这个债权人是何方神圣啊?
    2015-11-12 07:5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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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卢采研
    东阳光科
    2015-11-12 08: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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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干亮耘
    860多万,放银行省心多了。几年了还纠缠。有钱人的找累最好方法。
    2015-11-12 08: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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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姬午
    衡阳,锦州债权人都是东阳光科?
    2015-11-12 09: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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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步保於
    金城r拖的太久误人误已
    2015-11-12 22: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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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侯某
    就算一审判债权人胜诉,高万峰等还会上诉,此案一时半会定不下来谁赢。不过反复纠葛中,可看出控股股东等一致行动人重组的意愿很强,倒是值得期待。债权人无非就是想快点要到钱,起诉也有点倒逼重组提速的考量。
    2015-11-12 22:3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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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窦仲刷
    为了共同的利益,债权人撤诉的可能性很大!也许近期会有债权人撤诉的公告
    2015-11-13 00: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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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师效
    公告说,朱祖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高万峰、曹雅群、张寿清为朱祖国的一致行动人。现在高万峰因为债务纠纷,欠了债权人的借款本息约1.35亿元,当前应该是没有现金偿还(至少是暂时没有),要把3080万股公司的股票划转给债权人来冲抵。这可是第一大股东的位置啊,而且划转价格相当于每股才4元多,相比重组成功后的市场价格,那就是在送巨大的红包了!叫我等小散户来说,你高万峰就把这3080万股拿到券商那里去做抵押贷款,不会低于1.5个亿的,而且股权今后可以赎回来。要不,朱祖国等几位,就拿现金帮高万峰把债务还清了嘛,相信你们应该不是缺这1.35个亿的人吧,既然是一致行动人,都是哥们儿了,等以后解禁了,或者有现钱了再还嘛,多大的事儿,还成天的应对官司呢!只可叹本人就一小散户,不然本人就把这3080万股通通拿下,等到解禁的时候租一防弹车去运钱。
    2015-11-13 00: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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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阳制洵
    问题的关键在于高万峰抵押的股票还没有完全属于它,它没有资格和权力抵押的。除非它已经把相当于价值3080万股的优良资产注入到金城,没有注入就没有让渡,也就没有抵押金城股票的资格,让它抵押成功了不是让骗子得逞了,法院怎么调查的啊?猫腻太多了吧?这种世道下各方不赶紧的息事宁人,助推重组成功皆大欢喜了,还纠结个什么劲啊?抽呢吧?
    2015-11-13 0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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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和仙洲
    我感觉是两个地方的法院在较劲,高万峰的债权人原来已经承诺延长锁定期等公司注入资产,怎么后来又要求一致行动人及金城公司停止重组的决议行动呢?前后反差也太大了吧?真的搞不懂,支持金城重组成功,你债权人的债权也有保障啊,现在反对如果重组不成功,哪有钱陪你啊?
    2015-11-15 20: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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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贡化奎
    利好一
    2015-11-16 00: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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