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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集团副主任单位行贿获刑 收钱替人背锅内幕交易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8.06.14 09:30:06   消息来源: sina 阅读数: 66 收藏数: + 收藏 +赞()

  新浪财经讯 昨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总裁办公室副主任潘云晖单位行贿、窝藏、包庇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在职期间,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

  新浪财经讯 昨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总裁办公室副主任潘云晖单位行贿、窝藏、包庇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在职期间,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61万元,还曾为中恒集团副总裁内幕交易顶罪,收300万好处费。

  潘云晖,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住广西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曾任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副主任。因涉嫌单位行贿罪,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湖南省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4月26日被逮捕,现押湖南省湘西州看守所。

  潘云晖身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余某61.7944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单位行贿罪。

  2006年至2013年,许某作为大桥公司、中恒集团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在余某(另案处理)历任梧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梧州市委书记、中共南宁市委书记等职务期间,请托其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国有股份转让、土地出让金返还等利益。2010年4月1日,时任中恒集团总裁办公室副主任的被告人潘云晖在许某的指使下,与陈某1(余某妻子)签订了为期十年的租房合同,租赁登记在陈某1名下的南宁市金湖路39-8号琅园·锦绣前程小区A座A3006房、A3009房和002号、003号车位。合同约定,前5年租金为每年16万元人民币,后5年租金为每年17.6万元人民币。2010年4月至2014年,潘云晖帮助中恒集团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租赁房屋的方式,送给余某61.7944万元。

  潘云晖明知赵某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

  2010年11月,时任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赵某(另案处理)利用内幕信息大量购买了中恒集团的股票谋取非法利益。2011年9月,赵某得知其涉嫌内幕交易被调查,为了逃避刑事责任追究,赵某经与时任梧州市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长黄某1(另案处理)商量后,决定让潘云晖和韩某(另案处理)为赵某顶罪。潘云晖答应后,按照赵某和黄某1的指使,于2011年11月13日到梧州市公安局投案,并按赵、黄某2事先编造的事实向公安机关作了虚假供述。因潘云晖的包庇,致使赵某的内幕交易犯罪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事后赵某送给潘云晖300万元好处费。

  2015年9月21日,潘云晖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案发后,侦查部门扣押了潘云晖的涉案款300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云晖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二、被告人潘云晖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万元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曹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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