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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信安全(688225)  现价: 15.38  涨幅: -2.47%  涨跌: -0.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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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信安全: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26 21:58:46

证券代码:688225 证券简称:亚信安全 公告编号:2024-038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1,22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0,001万股的3.0499%。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979.2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40,001万股的2.447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2623%;预留240.8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40,001万股的0.602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9.7377%。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的管理、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1,22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0,001万股的3.0499%。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979.2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40,001万股的2.447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2623%;预留240.8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40,001万股的0.602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9.7377%。
截至本激励计划披露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
律监管指南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本公司任职的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相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激励对象总人数及占比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216人,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员工总数3,084人的7.00%,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3、核心管理团队;
4、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 占本激励 占本激励
授予价 性股票数 计划拟授 计划草案
姓名 国籍 职务 格 量(万 予限制性 公布日公
股) 股票总数 司股本总
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何政 中国 董事长 14元/股 100 8.1967% 0.2500%
马红军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14元/股 100 8.1967% 0.2500%
刘东红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14元/股 30 2.4590% 0.0750%
吴湘宁 中国 副总经理、核心 14元/股 30 2.4590% 0.0750%
技术人员
张安清 中国 副总经理、核心 14元/股 10 0.8197% 0.0250%
技术人员
郭吴昊 中国 副总经理 14元/股 8 0.6557% 0.0200%
汤虚谷 中国 财务总监 14元/股 8 0.6557% 0.0200%
王震 中国 董事会秘书 14元/股 10 0.8197% 0.0250%
二、核心管理团队(5人) 14元/股 85 6.9672% 0.2125%
三、核心技术人员
李亚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0元/股 3 0.2459% 0.0075%
四、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共 10元/股 595.20 48.7869% 1.4880%
202人)
预留 10元/股 240.80 19.7377% 0.6020%
合计 - 1,220 100.00% 3.0499%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预留限制性股票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2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限制性股票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直接调减或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但调整后预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00%,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
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
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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