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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仕达(002403)  现价: 7.98  涨幅: 0.38%  涨跌: 0.03元
成交:6600万元 今开: 7.97元 最低: 7.76元 振幅: 4.91% 跌停价: 7.16元
市净率:1.60 总市值: 27.18亿 成交量: 83503手 昨收: 7.95元 最高: 8.15元
换手率: 2.73% 涨停价: 8.75元 市盈率: -8.52 流通市值: 24.41亿  
 

爱仕达: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28 15:52:50

股票代码:002403 股票简称:爱仕达 公告编号:2024-022
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内容
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审议通过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后又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颁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并同步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章程相关条
款进行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以下简称“本章程”)。 制订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
程”)。
2 第二条 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由浙江台州爱仕达电
“公司”)。公司系由浙江台州爱仕达电器有限 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 执照注册号为:331081100008368,2015 年 10 月
册号为:331081100008368,2015 年 10 月换发统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为:91330000610004375Y。
91330000610004375Y。
第三十条 公司股票发行上市起,公司董事、监 第三十条 公司股票发行上市起,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本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3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及记 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及记
录、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录、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4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 (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
他权利。 他权利。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对于不具
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者
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
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询或者罢
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
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
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

讨论结果进行披露。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
5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 东大会审议决定: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6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
保; 产负债率超过 70%;
…… ……
第四十八条 三分之一以上的公司董事可以向董 删除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7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案。 所备案。
8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 10%。 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料。 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
9 前以书面或公告方式通知股东;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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