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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手率: 0.30% 涨停价: 11.08元 市盈率: 82.03 流通市值: 268.73亿  
 

安迪苏: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4-25 23:06:28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蓝星安迪苏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以下简称为“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为“证监会”)要求披露以及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晓的信息。本制度所称
“披露”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媒
体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
(一) 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
大影响的信息;
(二) 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 须公开披露的信息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以上人员和机构
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定期报告是指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
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
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
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
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
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
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
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
关财务数据。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
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
应当立即立案调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制定。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 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根据《上市规
则》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公告和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公告、重大
事件公告、澄清公告、分配公告、发行新股及债券公告、公司认为
需要披露事宜的公告等。
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七条 前条所指的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事项。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政府机关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
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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