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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科生物: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4-18 19:45:45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4第00816号
致: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科生物”或“公司”)委托,指派王炜律师、陈崇红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做出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安科生物已于2024年3月26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8日09:15至09:25,0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8日09:15至2024年4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18日上午9:30在合肥市高新区海关路K-1公司A座1201会议室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安科生物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5名,持有表决权股份数491,419,01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3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25名,代表股份数135,618,5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约8.0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二)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
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监票人、计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二)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安科生物公告的《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所记载的会议审议事项一致,审议事项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提出,审议事项以提案形式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审议《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审议《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8、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9、审议《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增补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审议《关于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
12、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的议案》
13、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5、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6、审议《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7、审议《关于2024年度监事报酬事项的议案》
18、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安科生物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4月18日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卢贤榕
经办律师:王炜
陈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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