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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比食品(605338)  现价: 17.14  涨幅: -1.95%  涨跌: -0.34元
成交:2098万元 今开: 17.51元 最低: 17.03元 振幅: 2.92% 跌停价: 15.73元
市净率:1.91 总市值: 42.87亿 成交量: 12216手 昨收: 17.48元 最高: 17.54元
换手率: 0.49% 涨停价: 19.23元 市盈率: 20.19 流通市值: 42.51亿  
 

巴比食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22 18:50:04

证券代码:605338 证券简称:巴比食品 公告编号:2024-022
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修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召开了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2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 号》”),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3 年 10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 17 号》。《准则解释第 17 号》
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
“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要求,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准则解释第 17 号》规定执行,
对因适用《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等,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准则解释第 17 号》明确了企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的列示与披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列示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2)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6 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2、披露
附有契约条件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的贷款安排,且企业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取决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应遵循的契约条件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以使报表使用者了解该负债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清偿的风险:
(1)关于契约条件的信息(包括契约条件的性质和企业应遵循契约条件的时间),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2)如果存在表明企业可能难以遵循契约条件的事实和情况,则应当予以披露(如企业在报告期内或报告期后已采取行动以避免或减轻潜在的违约事项等)。假如基于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企业将被视为未遵循相关契约条件的,则应当披露这一事实。
3、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等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四、审批程序及监事会意见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二次会议,
于2024 年4 月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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