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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关于对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1-11-30 13:43:45
关于对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3 号楼 2 层 D-1067 房间;
冯鑫,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
崔天龙,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罗义冰,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琳,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梁巨平,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李丽,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张妮妮,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经查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风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
暴风集团未在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未按期披露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暴风集团在《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预测 2019 年全年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但未按规定披露 2019 年度业绩预告。
暴风集团预约于 2020 年 4 月 25 日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
但未按规定披露 2019 年度业绩快报,也未在 2020 年 4 月 10 日前
披露 2020 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三、董事减持未预披露
2020 年 1 月 10 日至 1 月 17 日期间,暴风集团董事崔天龙通
过集中竞价交易累计减持暴风集团股份 37.22 万股,占暴风集团总股本的 0.11%,涉及金额 130.42 万元。崔天龙未在首次减持暴风集团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披露减持计划。
暴风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6.1 条、第 6.2 条、第
11.3.1 条的规定。
暴风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冯鑫,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暴风集团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暴风集团董事崔天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
暴风集团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同时存在上述第三项违规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11 条和《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暴风集团独立董事罗义冰、张琳,监事梁巨平、李丽、张妮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暴风集团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的规
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冯鑫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崔天龙,独立董事罗义冰、张琳,监事梁巨平、李丽、张妮妮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鑫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暴风集团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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