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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莱特:公司章程(2024年4月)

公告时间:2024-04-24 18:46:02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四年四月
I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1
第三章 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8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9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1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3
第五章 董事会 ...... 17
第一节 董事...... 17
第二节 董事会 ...... 19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4
第七章 监事会 ...... 25
第一节 监事...... 25
第二节 监事会 ...... 2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2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27
第二节 利润分配...... 28
第三节 内部审计...... 30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0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1
第一节 通知 ...... 31
第二节 公告 ...... 3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4
第十二章 附则 ...... 34
I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法律, 法规等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 法规等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批准, 由珠海宝莱特电子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 在广东省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6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批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50 万股, 于 2011 年 7 月 19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GUANGDONG BIOLIGHT MEDITECH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科技创新海岸创新一路 2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3,683,817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以及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副总经理。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诚信守法、永续经营, 为社会创造财富; 科学管理、
创新科技, 为客户提供领先的产品与优质的服务; 勤勉实干、精心运作, 为股东带来持续稳定增长的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专用设备修理;新型膜材料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合成材料销售;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软件销售;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远程健康管理服务;日用品销售;国内贸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须经许可经营的项目,应当向有关许可部门申请后,凭许可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按规定在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为珠海经济特区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英属维尔京
群岛上实医药科技网络有限公司、珠海市捷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骥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上海盛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各发起人将其原拥有的珠海宝莱特电子有
限公司截至 200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30,083,345.59 元按照 1:1 比例折为公
司股份, 取整数值至万位的净资产 30,080,000 元折为股份公司股份 30,080,000 股, 其
余 3,345.59 元进入资本公积。折股后, 公司各发起人的认购股份数和出资比例如下: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 所占比例
珠海经济特区医药保健品进出口 1,143.04 38%
有限公司
英属维尔京群岛上实医药科技网 1,143.04 38%
络有限公司
珠海市捷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601.60 20%
深圳市骥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60.16 2%
上海盛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0.16 2%
合 计 3,008.00 100%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63,683,817 股, 均为普通股, 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转让后公司股东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
相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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