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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隆科技(603197)  现价: 42.05  涨幅: 4.08%  涨跌: 1.65元
成交:17651万元 今开: 40.83元 最低: 40.66元 振幅: 5.00% 跌停价: 36.36元
市净率:2.92 总市值: 89.16亿 成交量: 42442手 昨收: 40.40元 最高: 42.68元
换手率: 2.02% 涨停价: 44.44元 市盈率: 25.22 流通市值: 88.44亿  
 

保隆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公告时间:2024-04-26 17:30:17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公司的财务信息质量,切
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
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
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
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
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开展证券期货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和条件;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与
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 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
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
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 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
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 邀请招标: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
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 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商谈、参加选聘。
第七条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
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
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对选聘结果应当
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保存期限自选聘结束后不低于10年。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
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
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
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将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
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
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
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
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
×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一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
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
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
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
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并履行以下选聘相关的
职责:
(一) 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
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
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 审计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提出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
备、调查、资料整理、发布选聘通知等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竞聘资料报
送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指定的选聘工作小组;
(三) 审计委员会组织评价人员审议选聘文件,并评议拟选聘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
(四) 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将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议案
报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议案后报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六)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
定书》。
第十四条 为公司提供审计业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
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
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
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
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
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
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
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意见的,
提交董事会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双方续签业务约
定书,不再另外执行选聘程序;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第十六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
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
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
作出决议。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
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三十日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允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
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
本制度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
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包括向董事会提交
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
职责情况报告。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
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
(二)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
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
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
册会计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制度及
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公司应当根据情
节严重情况,对相关责任人采取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降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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