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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隆科技:保隆科技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谭金可)

公告时间:2024-04-26 17:30:17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谭金可)
作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 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现就2023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个人基本情况
本人谭金可,男,1983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湖南大学经济
法硕士,上海财经大学法律经济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2012 年至今,任职于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曾经挂职崇明区司法局副局长,先后获得申万宏源奖教金、上海市青年五四奖章等奖励。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股东单位任职,亦不存在其他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况,具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括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3 年公司共召开 10 次董事会,4 次股东大会,本人积极出席会议,没有缺席的情
况发生。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始终如一地以谨慎的态度勤勉行事,认真审议了公司报送的各次董事会会议材料,对所议事项发表了明确意见,并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人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维护了公司和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023 年,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等机会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董事会决议执行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现场考察,并与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定期的沟通与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
况,掌握公司运营情况。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 4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 2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 6 次,战略委员会会议 1 次。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 4 次,对定期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情况进行了审议;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 2 次,对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等事项进行了审议;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 6 次,对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薪酬、股权激励等事项进行了审议;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 1 次,对战略委员会工作报告进行了审议。本人亲自出席了本年度全部专业委员会会议,积极参与专业委员会的运作,在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参加了 2023 年年度报告审计第一次沟通后,充分沟通了年报审计程序实施、初步审计意见及财务报告信息等情况;积极助推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发挥作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独立董事现场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为更好地履行审计委员会职责,更深入地了解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前往合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听取存货周转天数改进方案、汇率应对措施及数字化发展的专题汇报,并另外两位独立董事及公司领导讨论独立董事新规及落实方案,发表了相关意见。
(五)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过程中,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向独立董事介绍了公司年度经营情况,使独立董事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现状,并获取做出独立判断的资料;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相关会议材料能够及时准确传递,为工作提供了便利的条件,有效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
在公司的协调组织下,本人先后参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2023 年第 5 期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会后续培训”、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独立董事信息库上线培训暨独董制度改革解读会,通过系统的培训,有效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括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 年度,本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并在核查相关资料后对各事项的相关决策、执行及披露情况的和合法合规性做出了独立明确判断,发表了专项说明或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及 2023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进行了详细了解,在充分听取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相关人员意见后,基于独立判断,对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情认可意见,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程序合规,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了公正、公平的原则,没有发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进行了事前了解,在认真听取了相关部门的汇报,查阅了有关资料及信息,核实了公司 2023 年的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担保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为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所提供的担保均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2023 年度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均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担保额度内,担保决策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1、2023 年 4 月 25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次会议,本人审议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
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对其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是基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2023 年 5 月 15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本人审议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对其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编制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
反映了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3、2023 年 5 月 24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本人审议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对其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4、2023 年 7 月 3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本人审议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对其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5、2023 年 7 月 3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本人审议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议案》,对其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年产 2680 万支车用传感器项目”为“年产 480 万只 ADAS 智能感知传感器项目”,是
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关于 2022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对其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 2022 年年度、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四)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及薪酬情况
1、2023 年 4 月 25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本人审议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
事人员薪酬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高管人员薪酬计划的议案》,对其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及薪酬发放,能够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人员薪酬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2023 年 8 月 28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本人审议了《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
董事的议案》,对其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经审阅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陈洪泉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本人认为陈洪泉先生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拥有履行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本次董事会补选董事的提名方式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五)股权激励情况
1、2023 年 7 月 3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本人审议了《关于注销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对其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关于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员工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2023 年 7 月 3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本人审议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对其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行权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合法、有效。会议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2023 年 7 月 3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本人审议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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