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股吧

MORE+
股票入门基础知识网 > 股票大全 > 长光华芯股票 > 长光华芯:公司章程 (sh688048) 返回上一页
长光华芯(688048)  现价: 35.70  涨幅: 1.08%  涨跌: 0.38元
成交:7579万元 今开: 35.31元 最低: 34.77元 振幅: 3.28% 跌停价: 28.26元
市净率:2.04 总市值: 62.93亿 成交量: 2138179手 昨收: 35.32元 最高: 35.93元
换手率: 2.15% 涨停价: 42.38元 市盈率: -55.76 流通市值: 35.57亿  
 

长光华芯: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4-04-25 20:30:20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科创板上市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由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并在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91320505591155353G。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3,900,000 股,于 2022 年 4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Suzhou Everbright Photonic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苏州市高新区漓江路 56 号,邮政编码 21516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627.9943 万元。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的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决议,授权董事会具体办
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注册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积极利用各方资源,从事光电子芯片、器件及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为股东谋取最大合法利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光电子芯片、器件及系统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认购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认购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9663.4952 万股。公司发
起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企业苏州华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英镭
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春长光精密仪器集团有限公司、国投(上
海)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伊犁苏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宁波璞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科院科技成果转化
创业投资基金(武汉)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东湖华科创业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达润长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投
(宁波)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芯诚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橙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芯同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道丰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
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和持股比例如下表: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本(万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持股比例
股) (%)
1 苏州华丰投资中心(有限合 2493 净资产折股 2020/7/31 25.7981
伙)
2 苏州英镭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2010 净资产折股 2020/7/31 20.7999
(有限合伙)
3 长春长光精密仪器集团有限 887 净资产折股 2020/7/31 9.1789
公司
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
4 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 801.5294 净资产折股 2020/7/31 8.2944
伙)
5 伊犁苏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662.4946 净资产折股 2020/7/31 6.8556
(有限合伙)
6 宁波璞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654 净资产折股 2020/7/31 6.7677
(有限合伙)
中科院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
7 资基金(武汉)合伙企业 500.9559 净资产折股 2020/7/31 5.1840
(有限合伙)
8 武汉东湖华科创业投资中心 469 净资产折股 2020/7/31 4.8533
(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达润长光
9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300 净资产折股 2020/7/31 3.1045
伙)
国投(宁波)科技成果转化
10 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250.3218 净资产折股 2020/7/31 2.5905
限合伙)
11 苏州芯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215 净资产折股 2020/7/31 2.2249
(有限合伙)
12 苏州橙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200.3823 净资产折股 2020/7/31 2.0736
(有限合伙)
13 苏州芯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200 净资产折股 2020/7/31 2.0696
(有限合伙)
14 南京道丰投资管理中心(普 19.8112 净资产折股 2020/7/31 0.2050
通合伙)
总计 9663.4952 净资产折股 2020/7/31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627.9943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7,627.9943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热门股票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