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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光华芯: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4-04-25 20:30:20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小股东及利益相
关者的利益,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为独立董事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
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参加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
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以下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
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章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立即按规定解除其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本条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相应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选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
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资格作出公开声明与承诺。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十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提出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且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更换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每届任期
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6年。
独立董事在公司连续担任独董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因独立董事任期内提出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相应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离职的,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离职报告,说明任职期间的履职
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
独立董事非因任期届满离职的,除应遵循前款要求外,还应在离职报告中专项说明离职原因,并将离职报告报公司监事会备案。离职原因可能涉及公司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运作的,应具体说明相关事项,并及时向上交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离职后应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公司的未尽事宜,保守公司秘密,履行与
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履行向上
交所提交的《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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