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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7579万元 | 今开: 35.31元 | 最低: 34.77元 | 振幅: 3.28% | 跌停价: 28.26元 |
市净率:2.04 | 总市值: 62.93亿 | 成交量: 2138179手 | 昨收: 35.32元 | 最高: 35.93元 |
换手率: 2.15% | 涨停价: 42.38元 | 市盈率: -55.76 | 流通市值: 35.57亿 |
长光华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4-04-25 20:30:20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
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六条 股东大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明确授权范围。非股东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法律顾问应列席股东大会。
第七条 董事会可在股东大会前决定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到会。股东大会期间,股东可以提议邀
请其他相关人员到会。除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其他列席股东大会的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董事会可以决定邀请有关新闻单位记者到会采访,也可决定不邀请记者到会采访。新
闻采访之前须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第九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按会议通知的时间进行登记。会议登记可以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
方式进行。
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当分别提供以下文件:
法人股股东: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个人股股东:本人身份证、上海证券账户卡,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则应提供个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人上海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股东未进行会议登记但持有有效证明,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在客观条件允许情况下,公司尽力为其提供会议文件和坐席。
第十条 股东参加会议,应于会议开始前到场。如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到场时,应当及时通知
会议主持人。
第二章 股东大会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终止或实质性变更公司业务,或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采取网络投票的,见证律师应当对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六条 董事会发布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
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不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 公司聘用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
露。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
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六条 股东大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明确授权范围。非股东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法律顾问应列席股东大会。
第七条 董事会可在股东大会前决定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到会。股东大会期间,股东可以提议邀
请其他相关人员到会。除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其他列席股东大会的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董事会可以决定邀请有关新闻单位记者到会采访,也可决定不邀请记者到会采访。新
闻采访之前须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第九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按会议通知的时间进行登记。会议登记可以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
方式进行。
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当分别提供以下文件:
法人股股东: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个人股股东:本人身份证、上海证券账户卡,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则应提供个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人上海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股东未进行会议登记但持有有效证明,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在客观条件允许情况下,公司尽力为其提供会议文件和坐席。
第十条 股东参加会议,应于会议开始前到场。如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到场时,应当及时通知
会议主持人。
第二章 股东大会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终止或实质性变更公司业务,或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采取网络投票的,见证律师应当对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六条 董事会发布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
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不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 公司聘用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
露。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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