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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入门基础知识网 > 股票大全 > 东方财富股票 > 东方财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sz30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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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财富(300059) 现价: 13.06 涨幅: 0.77% 涨跌: 0.10元 | ||||
成交:159358万元 | 今开: 12.97元 | 最低: 12.97元 | 振幅: 1.54% | 跌停价: 10.3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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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财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4-12 20:23: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 5
第二节 正文 ...... 6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6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 7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7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8
五、结论意见...... 9
第三节 签署页 ...... 10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东方财富、公司 指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东方财富编制的《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
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技
激励对象 指
术(业务)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
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
授予日 指
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时确定的,
授予价格 指
激励对象获授公司每股股票的价格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自律监管指南》 指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东方财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之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适当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开披露,并就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东方财富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律师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律师系基于公司的上述保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五、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东方财富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六、本所律师仅就与东方财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普通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七、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财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24年3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2024年3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2024 年 3 月 14 日至 2024 年 3 月 25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或不符合公司激励
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的异议。2024 年 3 月 30 日,公司公告了《东方财富信
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同日,公司公告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年4月8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5、2024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明确了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等事项。
6、2024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
2024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4月12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首次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且不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禁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13.75元/股的价格向869名激励对象授予3,8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同意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关于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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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 5
第二节 正文 ...... 6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6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 7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7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8
五、结论意见...... 9
第三节 签署页 ...... 10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东方财富、公司 指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东方财富编制的《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
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技
激励对象 指
术(业务)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
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
授予日 指
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时确定的,
授予价格 指
激励对象获授公司每股股票的价格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自律监管指南》 指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东方财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之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适当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开披露,并就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东方财富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律师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律师系基于公司的上述保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五、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东方财富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六、本所律师仅就与东方财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普通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七、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财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24年3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2024年3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2024 年 3 月 14 日至 2024 年 3 月 25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或不符合公司激励
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的异议。2024 年 3 月 30 日,公司公告了《东方财富信
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同日,公司公告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年4月8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5、2024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明确了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等事项。
6、2024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
2024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4月12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首次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且不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禁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13.75元/股的价格向869名激励对象授予3,8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同意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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