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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赛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

公告时间:2024-04-28 15:37:43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直接在审计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召集人)由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六)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公司审计体系的完整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监督;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大额资金往来及与关联人资金往来等情况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七)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可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配合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一)有权听取公司审计部、财务部门的工作汇报,定期取得公司内外部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特别审计,提供有关工作或咨询报告,也可以聘请有关法律顾问,取得有关法律咨询意见;
(二)有权取得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重要投资事项报告、重要的合同与协议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资料;
(三)有权走访外部审计与咨询机构、重要客户与供应商、重要债权与债务人。委员会认为必要并提供充分依据后,可以开展专项调查工作,如实地考察、盘点资产等;

(四)审计委员会在履行其职责时认为有必要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 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召开会议可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通讯方式、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至少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至少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独立董士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
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本规则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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