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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蓝天: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3-12-22 19:15:40

证券简称:东旭蓝天 证券代码:000040 公告编号:2023-040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进一步提升独立董事履职能力,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原独立董事相关制度全面梳理和对照自查,并结合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对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程》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各制度主要修订对照参见附件。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1: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修订对照表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原条款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内部董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内部董
事及经营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 事及经营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参照《关于在上市公司 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 事 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则(修订稿)》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 改 革的意见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又称为独立外部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二条 独立董事又称为独立外部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
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其 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 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
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
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
责。 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达到董事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达到董事人
数的三分之一或以上,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数的三分之一或以上,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
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
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指 独立董事在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
召集人。
第九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 立董事:
司董事法人资格;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二)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三)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
及深交所业务规则; 父母、子女;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
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
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任独立董事: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
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
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本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
市规则》第10.1.4条规定,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
附属企业。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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